不同品牌或型號的導熱油能否混兌使用,存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的問題。應按照國家標準GB24747《有機熱載體安全技術條件》執行。
(1)、礦物型導熱油不能與具有特殊高熱穩定性合成型導熱油混用。
(2)、礦物型導熱油可以與已經通過國家型式試驗的相對應型號的、化學組成烴類相同的其他品牌礦油型導熱油混用,但需先做混兌試驗,以考察其餾程的差別和其中的添加劑是否發生化學反應;其次,考察混兌是否有經濟價值。如果系統中運行的在用油已經達到報廢程度,甚至已經嚴重結焦,混入新油也不會改善油品的性能,只能造成經濟上的浪費,這種混兌毫無意義。
(3)、合成型導熱油可以與其他品牌分子結構和純度相同的合成型導熱油混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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